关于转发《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晋安监管一字〔2008〕16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以下简称21号函。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总局[2008]21号函的要求,企业在办理许可延期换证时要继续执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晋安监管一字[2004]1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鉴于企业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等相关工作,为此,2008年9月底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在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照合法有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没有降低的前提下,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可直接顺延至2008年9月30日。
三、根据9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省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1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年产50 万吨以上的采石企业,以及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申办许可和延期换证,由省局负责审查;由市、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石企业、砖瓦粘土和河沙开采企业、地热温泉、卤水、矿泉水等企业申办许可和延期换证,由各市局工作站负责审查。
四、对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延期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9号令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以及省局制定的《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保障条件》(见附件二)。
五、除联合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和勘探区域作业单位,以及砖瓦粘土和河沙开采企业、地热、温泉等危险性较小的企业外,其他独立生产系统均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明确的结论。许可企业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延期换证企业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其中,上游式尾矿库在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前,其设计总坝高在20m以上或库容在50万m3以上的,坝高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还应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
六、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延期换证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详见附件二“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交的资料”)。同时,对由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在初次许可时提供的设计资料为非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的,应由有资质单位按照国家总局18号令等要求,重新补做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属省、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七、对尾矿库在初次许可时设计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期:(1)设计服务年限不足3年;(2)没有最终坝高或设计坝高不明确;(3)设计的排洪、排渗设施不规范;(4)设计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八、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安全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对其设计、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评价报告要对安全设施现状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描述,按照有关要求,对照《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保障条件》,在各个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中做出明确结论。
九、根据《实施细则》第八、九、十、二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和延期换证时,应征求属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见附件三)。有关市、县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等要求,对表中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十、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中,对确定为关闭和被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予许可、顺延和延期换证,并对其已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对确定为整合矿山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延期换证的企业,直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受理企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省局将依法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和延期的决定。
十二、《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保障条件》随此通知一并下发。此标准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各级安监部门、安全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保障条件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