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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安监管一字[2008]17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晋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防汛、减灾的有关要求,防止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事故灾难,确保企业以及周边和下游地区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近年来气象条件变化较大,雨季汛期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增加,严重威胁着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搞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汛期事故预警、预防和减灾机制,储备充足的抢险救灾物资,制定和完善发生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与气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情况联系制度,建立与企业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气象、汛情情况,指导企业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企业要针对雨季汛期的生产特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结合目前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逐项排查,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改,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扎实抓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露天开采矿山要加强边坡和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谨防汛期雨水渗漏、洪水冲刷造成边坡坍塌、滑移和排土场塌方引发的泥石流灾害。排土场周围必须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发现边坡和排土场有险情时,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险情;深凹露天采场要配备专用防洪设施。
地下开采矿山要重点强化井口防洪、排水、地表塌陷坑、裂隙渗水的安全管理。井口坐标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汛期要停止生产、关闭井口;对在河床及尾矿库下部开采或者附近有老空积水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防止突然涌水的设施,制定探放水方案;井口位于山沟间和河流附近的矿井,必须设置防水墙或防水隔离坝;地表塌陷坑和裂隙处要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治理,废弃的矿井井筒应当及时充实填死。
四、钢铁、有色、建材企业,要在加强企业矿山安全管理的同时,切实做好冶金窑炉、压延加工、供配电、金属液体运输、工业厂房及厂区内防洪设施、防雷设施的安全工作, 严防因洪水和雷电而造成的厂房被淹、人员和设备遭受电击、危险化学品泄漏而造成的事故。
地质勘探作业单位要加强汛期钻塔避雷设施、巷探防排水等的安全管理,避免雷击和淹井事故发生;要对周边环境进行认真观察,谨防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特别是职工居住地应避开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地方。
五、尾矿库是汛期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通过一年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全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较前有所好转,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安监部门务必加强汛期尾矿库的防汛监控工作。指导企业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制定防汛措施,落实防汛物资。特别要加强对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使其保持畅通状态;进入汛期后,所有尾矿库必须坚决落实空库渡汛措施,遇有强降雨时,企业必须立即停产,采取一切措施,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确保安全渡汛;要建立汛期安全巡查、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双人双岗在坝区巡检值班。要建立和完善畅通的通信联络渠道以及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下游企业和乡村的联系网络,确保一旦发现险情, 能做到及时通报、紧急抢险和人员的疏散。
对于长期停产、废弃和不能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的尾矿库,必须排尽库内集水,强制实行空库渡汛,拒不执行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近期开展的百日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按照以下重点内容,认真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
防汛组织机构、制度;防洪设施是否完好通畅;采场、井口是否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防洪要求;采区道路、护坡是否有塌陷、积水、滑落的危险;供配电设施、生产设施和炸药库的避雷接地装置是否可靠;露天矿边坡、排土场的稳固情况,谨防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抢险救灾物资的准备情况;汛期巡查值班和通信联络情况。
省局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县级安监部门认可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市局将安全检查的情况,于7月底汇总上报省局。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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