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形式
2008年05月05日  作者:  内容来源: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此次督查形式: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级综合督查由省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抽调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省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市对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所属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乡(镇)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30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