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2008年05月05日  作者:  内容来源: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此次督查的工作要求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督查行动的重大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要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省直有关部门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三晋安全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及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省安委办要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简报制度,简报每半月编发一期,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要通过简报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好的典型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体现出来,并于每月5日、20日报送省安委办。专项行动结束后,于8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省安委办。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请于4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