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要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加强对复产复工整顿煤矿的督查,严防借整顿名义组织生产。
对目前尚未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严格监控,要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要严格复工复产整顿矿井的管理,明确整顿项目、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限,严禁违法组织施工或借整顿名义非法生产,整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整顿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达超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要确保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和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系统”正常运行,坚决控制、查处煤矿“三超”生产行为。
三、要加强现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强对企业现场管理的监管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严查大隐患,严防大事故。一是加强劳动用工组织管理,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二是强化井下现场管理,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特别是对一些井下古空区、采空区不明的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严防水害事故和有害气体事故的发生;三是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狠抓薄弱环节,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全面推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四、要加强自然灾害的防治,搞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
当前,我省已进入雨季,主汛期即将来临,存在发生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的可能,各单位要全面做好防范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井上下要害场所,同时要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和井田内河道疏浚,防止地表水经采煤沉陷区裂缝、煤系地层露头灌入井下引发事故。
五、要做实、做细对煤矿井下使用管理火工品的督查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08〕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晋办发〔2008〕4号文件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火工品管理的通知》精神,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和井下火工品的贮存方式和贮存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火工品领取、使用、回收、存放等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不得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严禁将雷管和炸药混合贮存。把煤矿井下火工品储存、使用和管理,作为第二阶段的重点督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