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8]6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决定于2008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我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全省“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级综合督查由省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抽调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省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市对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所属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乡(镇)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30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晋政办发电〔2008〕30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投入等情况;按照晋政办发电〔2008〕30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督查行动的重大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要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省直有关部门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三晋安全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及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省安委办要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简报制度,简报每半月编发一期,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要通过简报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好的典型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体现出来,并于每月5日、20日报送省安委办。专项行动结束后,于8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省安委办。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请于4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省安委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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