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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安库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12月14日  作者:  内容来源:

巩安库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重特大事故集中多发,特别是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对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视频会议,通报了洪洞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学习贯彻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抓好年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2月10日,在省委召开的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张宝顺书记通报了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严格要求。在“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会上,孟学农代省长提出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同时,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关于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事故的紧急通报》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为了把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措施迅速传达贯彻下去,动员全省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统一思想,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局决定召开这次紧急会议。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吸取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大家知道,12月5日23时15分,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温家宝总理、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国务委员华建敏及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全力抢救被困人员,组织力量协同救援,科学施救、严防次生事故;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力度。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政府代省长孟学农等领导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亲自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多支矿山救护队伍的轮番搜救,到12月8日,现场抢险救灾已经结束。国务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事故查处工作。事故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或刑拘,矿主和该矿实际控制人正在追捕之中。
    洪洞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2006年以来全国最严重的一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也是1996年11月27日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以来,我省发生的又一起百人以上煤矿事故。洪洞县“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与1991年4月21日发生的三交河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同处一个乡,同是一个井田,同样发生了百人以上事故。  洪洞县“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伤亡惨痛,损失巨大,性质十分恶劣,暴露出的问题触目惊心。
    一是越界越层、非法盗采。政府批准瑞之源煤矿开采2号煤层,但该矿在矿井设计时就把煤仓布置到9号煤层,主斜井打到9号煤层。2005年开始在9号煤层掘进,2006年2月开始生产,并通过打临时密闭制造假象,图纸资料弄虚作假,恶意逃避监管。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包工队在10个掘进头出煤,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54辆。
    二是违规作业、以掘代采。该矿2号煤层为低瓦斯煤层。非法盗采的9号煤层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自燃倾向性鉴定;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完全是以掘代采;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属无风微风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矿工大多数没有配备自救器。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超产。该矿核定年生产能力21万吨。按照我省规定,这样规模的矿井井下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61人。但该矿井下工总计多达447人,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非法把井下工作面,分割承包给来自河北、重庆和当地的4个包工队,并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初查去年产煤50万吨,今年1-11月有效生产时间不到7个月,已产煤20多万吨。
    四是蓄意迟报,盲目冒险施救、扩大伤亡。该矿事故发生后,矿方长达5个小时没有向地方政府报告,而且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37人下井冒险抢救,致使其中15人遇难。发生事故后,在2号层作业的38名矿工当时并没有受到伤害,由于矿主盲目违章指挥,打开了2号层与9号层之间的临时密闭,改变了风流方向,9号层积聚的一氧化碳顺风涌入2号层,致使在2号层作业的38人全部遇难。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从12月6日7时15分起,矿山救护队在2号层仍救出5名矿工,并且生还。由于矿主的蓄意迟报,错误决策,盲目施救,不仅贻误了抢救时机,而且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初步统计,次生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事发后矿主、实际控制人逃匿。
    五是打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该矿长期在9号煤层非法盗采国家资源,始终没有得到查处。11月下旬,县、市和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曾先后三次对该矿井下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使其蒙混过关,酿成大祸。反映出在资源管理、安全监管监察上存在着明显漏洞。
    这起事故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在12月11日国家总局视频会议上,李毅中局长提出了需要我们深刻反思的5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煤矿重特大事故屡屡发生。就近两年山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看,  从2006年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死亡56人),到今年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大同左云胡泉沟煤矿“9.19”重大火灾事故(死亡21人),再到“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其非法盗采,其弄虚作假,其严重“三超”,其管理混乱,甚至事故后瞒报迟报和逃匿等,如出一辙,而且一起比一起隐蔽,一起比一起严重。说到底是事故教训没有认真吸取,整改措施没有认真落实。第二,为什么国家和地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在一些产煤市县落实不下去。以临汾市为例,虽然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今年以来接连发生了3起重特大煤矿事故(尧都区余家岭煤矿“3.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蒲邓煤矿“5.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洪洞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59人死亡。问题的症结和根源,还在于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职责履行不到位,深化攻坚和专项整治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第三,为什么一些煤矿证照齐全而仍然发生重特大事故。上述事故煤矿形式上六证齐全,事实上“五毒俱全”。事故暴露出在矿权管理、安全许可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等方面,确实存在着管理缺位、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等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第四,为什么一些非法矿主如此大胆妄为,违法顶风作案。“12.5”事故暴露出不法矿主至今仍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盗采国家资源,盘剥工人劳动价值。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共同谴责,必须绳之以法、依法严惩,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严厉打击煤矿安全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现象。第五,为什么在做了许多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之后,煤矿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前一阶段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绝不能盲目乐观、麻痹松懈。
    李毅中局长的分析深刻、透彻,揭示了煤矿事故集中多发问题的核心,切中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害,说到底就是党和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落实不下去。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炭生产利润空间较大的情况下,一些不法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利欲熏心,铤而走险,非法私开等非法生产现象屡禁不止,多次出现反弹。特别是在资源整合交足资源价款后,为了延长矿井寿命,一些业主想方设法越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埋下了大量事故隐患。同时部分企业不能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政策,不顾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盲目冒险组织生产问题严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有关部门监管乏力、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问题。一些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个别地方安全监管体制不顺,责任不落实,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软弱,党和政府的许多政策、措施、要求落实不到企业。如煤矿公示下井人数,按照规定给工人配备防护用品,农用三轮车井下拉煤等问题,省政府已经三令五申,多次强调,但这些问题在发生这几起事故的煤矿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12.5”事故不仅伤亡惨痛、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也破坏了今年以来我省比较好的安全生产形势。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到11月底,我省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
    1-11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12652起,死亡3224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502起、下降10.61%,死亡人数减少552人、下降14.62 %。其中: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373起,死亡2760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909起、下降18.57%,死亡人数减少404人、下降12.77 %。
    ----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90起,死亡443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41起,下降17.75%,死亡人数减少159人,下降26.41%。
    在工矿商贸企业中,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38起,死亡335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2起、下降8%,死亡人数减少147人、下降30.50%;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624,比上年同期减少0.354。大部分安全生产指标都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进度控制目标之内。进入11月份以来,我省已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特别是“12.5”事故的发生,使我省安全生产形势骤然严峻起来。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一定要认清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切实抓好全省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坚决贯彻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洪洞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李毅中局长在12月11日召开的视频会议上,向全国通报了洪洞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分析了事故原因,提出了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7条措施。
    一是要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鼓励煤矿从业人员、人民群众和各类媒体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现象。
    二是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必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决关闭国家要求进行关闭的各种煤矿。各地对已公告关闭而尚未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在年内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对已批准整合保留的矿井,要全面清理排查,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对不符合整合保留规定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三是要切实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技术措施。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布置矿井采掘工作面,所有煤矿都要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坚决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四是要立即纠正劳动组织管理方面的混乱现象。认真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交叉作业。除工作需要在现场交接班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严禁在井下使用非矿用机电设备和非防爆机动三轮车。
    五是要抓紧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和防突措施。年底之前要完成所有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限期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六是要加大对各类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冬季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严密防范瓦斯、透水、火灾、煤尘、顶板等事故灾害,确保安全。
    七是要限期整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希望各地务必落实整改措施,抓紧解决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张宝顺书记在12月10日省委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对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5条要求。
    一是要严肃调查处理事故,加大追逃力度。使这一事故中的非法矿主等直接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给死难矿工家属、社会舆论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二是要以打击非法越层、越界开采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督查。要强化工作责任,明确政策,从严要求,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
    三是要强化“一通三防”措施。加强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
    四是要加强对矿区的社会管理和基层组织建设。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矿区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扭转一些矿区管理混乱、环境恶劣等问题。
    五是要重视对公职人员在煤矿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在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比重。对那些由于人为因素、监管不力造成煤矿事故,尤其是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党政主要领导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提拔使用。同时要把那些作风务实、工作扎实,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
    孟学农省长在“12.5”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抓好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3条措施。
    一是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按照“五整顿、六关闭”的要求,采取断然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果断停产,限期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关闭,绝不能拖延迁就。要建立群众举报网络和举报奖励制度。下功夫研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领导,建立安监、煤监、煤炭、国土、公安、工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安全监管职能分工上,宁可有交叉,不能有空档。要对煤矿的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实施重点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省政府汇报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形成一项长期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煤矿自身责任的追究力度,凡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同时要严格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检查不力相关责任的追究。
    煤矿安全生产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我们责无旁贷。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更是要把全部精力集中放在抓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上,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职,该牵头的牵头,该配合的配合,该协调的协调,主动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一定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决贯彻李毅中局长、张宝顺书记、孟学农代省长的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深刻汲取洪洞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各项煤矿安全措施,有效遏制和防范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署,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1月3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市、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煤炭、安监、煤监、国土、公安、劳动、工会等部门,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督查验收方案,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工作。要对本辖区第一、第二阶段关闭的矿井全部进行“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检查第一、第二阶段公告关闭的1656个矿井是否全部按照“六条标准”实施了关闭,是否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关闭矿井中存在遗留问题的能否在年底前彻底解决,采取了哪些解决的措施。对第三阶段公告关闭的403个矿井,要逐矿检查验收,落实哪些矿已按照“六条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哪些矿已撤出设备和人员、停止供电、停发火工品,派专人盯守,正在实施关闭;哪些矿仍等待观望甚至存在违法生产迹象,督促当地政府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关闭任务,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实关死。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煤炭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 “五关闭、六整顿”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回头看”再检查。各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县营、乡镇煤矿逐矿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全部签字合格的可以继续生产,否则必须继续整顿;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市营煤矿逐矿验收,同时,对辖区内各县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督查验收,按时完成督查验收任务,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2008年1月16日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省级抽查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督查验收过程中,要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长效机制。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和《关于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事故的紧急通报》精神,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煤炭生产建设领域的非法违法活动。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五个关闭”、“十个整顿”的要求严格进行查处。同时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巡查和突查制度,将定期的经常性、制度性检查与临时性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高压态势。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发动群众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关于煤矿非法生产建设、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事故等方面的举报,对接到的举报线索,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认真核查摸底,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对未及时核查或核查后未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的,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追究有关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深化整治,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省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也不容乐观。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深化整治,有效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辽宁“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和山东“8.19”铝液外溢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继续以岚县、浮山、繁峙等17个县为重点,积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井下矿山企业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废弃巷道、采空区的密闭和爆破作业后的通风管理,狠刹风井出矿的现象;要督促露天开采企业使用专业爆破队伍,推广中深孔爆破作业技术;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特别是要依法淘汰关闭小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年底前完成取缔关闭任务;要认真抓好《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把《指导意见》尽快送到各个矿山企业,采取授课、培训、交流、抽查等方法途径,使矿山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促进企业切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目前,全省尾矿库中病库、危库较多,决不能掉以轻心。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尾矿库新建项目、尾矿库闭库工程和尾矿库闭库后的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监管。严禁擅自加高增容尾矿库,凡是没有设计或无资质设计的尾矿库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是没有落实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存在设计不规范、坝体稳固程度和安全性能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违规建设施工和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止生产和运行,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要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企业预案与地方预案的衔接,与下游村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进行培训演练。要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尾矿库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安全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责任,对于不负责任、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查处。要抓紧我省尾矿库整改项目的调查摸底、上报审批等工作,落实责任,筹措资金,及早启动整改项目。
    要积极督促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企业,加强主要生产环节和容易诱发事故部位的重点监控,做好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核准、审查工作。
    (二)深刻汲取阳泉兴通烟花有限责任“11.28”重大事故教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11月28日16时20分左右,阳泉市兴通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在停产改造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导致双响炮封口工房发生爆炸,并引起礼花弹组装工房和另一双响炮工房殉爆,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这是一起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安全监管,非法组织生产、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宝顺书记、孟学农代省长、靳善忠副省长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在11月30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省政府对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集中开展烟花爆竹整治行动进行了部署。12月3日,国家总局视频会议以后,我省又接着召开会议,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各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签定了安全承诺书,向当地政府和社会做出了安全承诺,并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已经进入旺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履行职能,全面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 “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和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按照非法生产经营从严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此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结合起来,对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对未取得有关证件以及证件到期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工作的安全监管。“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网点的布局和准入条件,都要从严审查。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区域和农村集贸市场的安全执法工作。严格检查批发单位仓储设施安全状况,重点打击违规超员超量、混存混装,非法收购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制品等违法行为。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和 “一条街”销售。要联合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 全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黑窝点。
    (三)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动联合执法,提高安全监管的效果。要结合季节特点,加强氯碱和合成氨等有毒液化气体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企业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保障资金投入,限期整改到位,使各类安全设施始终保持较高的安全水平,增强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20户化工企业搬迁工作,按照制定的搬迁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加快搬迁工作进度。要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预警机制,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发货、装载、资质查验、充装等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范冬季因大雪、大雾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或泄漏事故。
    (四)加强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积极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一是严厉治理非法超载超限,严密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山西新形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抓综治、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集中治超专项行动,出台了《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制定了《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细则》、《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安监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以加强源头管理,打击超载、治理隐患为重点,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对发生泄漏等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协调有关应急机构和队伍进行应急处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确保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见到实效。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的维护和治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理直气壮地抓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是深刻吸取阳泉荫营煤矿“11、22”事故教训,狠抓建设工程安全整治。进入9月份以来,我省建设工程领域连续发生5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31人。特别是10月22日, 阳泉荫营煤矿矿区公路隧道扩建工程发生塌陷,导致隧道上方5户民房陷落,造成13人死亡。在省政府11.30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靳省长对狠抓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提出了要求。近日,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通报了这几起事故的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要求各级和各部门要汲取事故教训,落实监管职责;履行建设程序,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联合执法,深化隐患排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和配合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清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和无证从事建设工程等非法活动。要强化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要责令停止施工,纠正赶工期、抢进度,急于竣工验收,而忽视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立项审批、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要认真分析建筑施工行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的态势,营造安全、良好的施工环境。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煤矿生产的旺季也是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的旺季。各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坚决杜绝超员、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现象。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民爆物品爆炸燃烧等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休闲娱乐设施、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要以“三合一”、“多合一”企业为重点,集中检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备案情况。要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普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
    同时,要加强旅游、质监、农机、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年底将近,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压力很大,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特点:一是政府换届,人事变动,思想波动,安全生产工作容易“分心”;二是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工作衔接过程中,安全监管执法职能不到位,有职能的无机构、有机构的无职能;三是正值煤炭、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企业进入生产销售旺季,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冲动强烈,埋下了事故隐患;四是建设项目突击任务,赶工期,往往会出现生产第一,忽视安全的现象;五是节假日集中,车流、物流、人流集中,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现象增加,人员聚积场所安全监管压力加大;六是冬季气候反常,大雪大雾天气较多,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当前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抓好岁末年初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是要认真组织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重要职责。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统筹安排,组织人员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的要大力表彰,给予重奖;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通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奖惩,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在促进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早安排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明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初步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和现实情况出发,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持续不断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和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请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早安排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同志们,元旦和春节既将来到,全省人大和政协“两会”即将召开。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十分繁重的安全监管监察任务,希望大家迅速行动起来,心无旁骛,转变作风,深入下去,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狠抓落实,为遏制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出我们不懈的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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