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 | ||
| │ │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 | ||
| │ │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 | ||
| │ │ 3 │ 3 │ | ||
| │ │涌水量在1000m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涌水量在1000m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 | ||
| │ │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 | ||
| │ │ 3 │ 3 │ | ||
| │ │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 /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 /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 | ||
| │ │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 ||
| │ │ V=2(Q+3000) │ V=2(Q+3000) │ | ||
| │ │ 3 │ 3 │ | ||
| │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 │ | ||
| │ │ 3 │ 3 │ | ||
| │ │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 │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 │ | ||
| │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 | ||
| │ │水量。 │水量。 │ | ||
| │ │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 | ||
| │ │水量。 │水量。 │ | ||
| │ │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 | ||
| │ │,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 | ||
| │ │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 | ||
| │ │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 | ||
| │ │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 | ||
| │ │%以上。 │%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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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 | ||
| │ │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 | ||
| │ │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 | ||
| │ │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 | ||
| │ │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 | ||
| │ │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 | ||
| │ │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为止。 │ | ||
| │ │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 | ||
| │ │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 | ||
| │ │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 | ||
| │ │ │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 | ||
| │ │ │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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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 | ||
| │ │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符合表10的要求。 │ | ||
| │ │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 ||
| │ │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 │ | ||
| │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 │斯浓度。 │ | ||
| │ │斯浓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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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 | ||
| │ │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 | ||
| │ │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 | ||
| │ │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 | ||
| │ │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 | ||
| │ │、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 | ||
| │ │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 | ||
| │ │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 | ||
| │ │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 | ||
| │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 | ||
| │ │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 │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 | |
| │ │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 | ||
| │ │长度。 │长度。 │ | ||
| │ │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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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 | ||
| │ │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
| │ │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 ||
| │ │格后,方准入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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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 | ||
| │ │规定: │规定: │ | ||
| │ │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 | ||
| │ │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 | ||
| │ │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 | ||
| │ │导体。 │导体。 │ | ||
| │ │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 | ||
| │ │ (四)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 ||
| │ │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阻燃电缆。 │ | ||
| │ │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 | ||
| │ │的要求。 │的要求。 │ | ||
| │ │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 | ||
| │ │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 | ||
| │ │,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 ||
| │ │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 | ||
| │ │电力电缆; │电力电缆; │ | ||
| │ │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 | ||
| │ │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 | ||
| │ │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 | ||
| │ │护套电力电缆; │护套电力电缆; │ | ||
| │ │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 | ||
| │ │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 | ||
| │ │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 | ||
| │ │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 │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 │ | ||
| │ │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 ||
| │ │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 | ||
| │ │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 │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 │ | ||
| │ │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 | ||
| │ │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 | ||
| │ │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 │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 │ | ||
| │ │力缆。 │力缆。 │ | ||
| │ │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 | ||
| │ │严禁采用铝芯。 │严禁采用铝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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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 | ||
| │ │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 | ||
| │ │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 | ||
| │ │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 | ||
| │ │不得生产。 │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 | ||
| │ │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 | ||
| │ │过30min为限。 │过30min为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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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 | ||
| │ │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 | ||
| │ │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 | ||
| │ │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征得相关单位的同│ | ||
| │ │和有关部门审批。 │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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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起 │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 | ||
| │ │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 | ||
| │ │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 | ||
| │ │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