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23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照度表 | ||
| ┌───────────────┬────┬───────────────┐ | ||
| │ 地 点 │照度/1x│ 照明平面 │ | ||
| ├───────────────┼────┼───────────────┤ | ||
| │ 挖掘机、列车和自卸汽车等的装│ 3 │ 地表水平面 │ | ||
| │卸点及转载点 │ 5 │ 垂直面 │ | ||
| ├───────────────┼────┼───────────────┤ | ||
| │ 铁路调车场、带式输送机流水线│ 5 │ 地表水平面、带式输送机表面 │ | ||
| ├───────────────┼────┼───────────────┤ | ||
| │ 带式输送机滚筒维护区 │ 10 │ 水平面 │ | ||
| ├───────────────┼────┼───────────────┤ | ||
| │ 带式输送机手选矸石地点 │ 30 │ 带式输送机表面从选矸人员起到│ | ||
| │ │ │输送带运行相反方向1.5m的距离内│ | ||
| ├───────────────┼────┼───────────────┤ | ||
| │ 钻机作业地点 │ 5 │ 在整个钻机高度内的垂直平面上│ | ||
| │ │ 3 │ 地表水平面 │ | ||
| ├───────────────┼────┼───────────────┤ | ||
| │ 采场及排土场道路 │ 0.2 │ 地表水平面 │ | ||
| ├───────────────┼────┼───────────────┤ | ||
| │ 上下台阶梯子 │ 3 │ 梯子垂直面 │ | ||
| ├───────────────┼────┼───────────────┤ | ||
| │ 站场、主要人行道和行车道 │ 0.5 │ 地表水平面 │ | ||
| ├───────────────┼────┼───────────────┤ | ||
| │ 其他移动机械 │ 5 │ 地表水平面 │ | ||
| ├───────────────┼────┼───────────────┤ | ||
| │ 人行固定线路 │ 1 │ 水平面 │ | ||
| ├───────────────┼────┼───────────────┤ | ||
| │ 露天煤矿汽车道路 │ 0.5~3 │ 汽车运行水平面 │ | ||
| ├───────────────┼────┼───────────────┤ | ||
| │ 露天煤矿范围内的铁道线路 │ 0.5 │ 线路上部结构水平面 │ | ||
| └───────────────┴────┴───────────────┘ | ||
|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电杆上,可悬挂照明线。接触网与照明线 | ||
| 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两者采用的绝缘子必须相同。 | ||
|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 ||
|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 ||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 ||
|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 ||
|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 ||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 ||
|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 ||
|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 | ||
| 护架等。 | ||
| 表24 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 ||
| ┌────────┬────────┬────────┬────────┐ | ||
| │ 电压等级/kV │ 最小距离/m │ 电压等级/kV │ 最小距离/m │ | ||
| ├────────┼────────┼────────┼────────┤ | ||
| │ 10及以下 │ 0.7 │ 60~110 │ 1.50 │ | ||
| │ 35 │ 0.90 │ 220 │ 2.50 │ | ||
| └────────┴────────┴────────┴────────┘ | ||
|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 | ||
| 持式工具除外)。 | ||
|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 ||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的要求。 | ||
| 表25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 ||
| ┌────────┬────────┬────────┬────────┐ | ||
| │ 电压等级/kV │ 最小距离/m │ 电压等级/kV │ 最小距离/m │ | ||
| ├────────┼────────┼────────┼────────┤ | ||
| │ ≤6 │ 0.7 │ 60 │ 3.0 │ | ||
| │ 10 │ 1.0 │ 110 │ 3.5 │ | ||
| │ 35 │ 2.5 │ 220 │ 4.5 │ | ||
| └────────┴────────┴────────┴────────┘ | ||
|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 ||
|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 ||
|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 | ||
| 字样的警示牌。 | ||
|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 ||
|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 ||
|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 ||
|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 | ||
| 取安全措施。 | ||
|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 ||
|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 | ||
| 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 ||
|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 ||
|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 ||
|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 | ||
| 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值。 | ||
|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接触网的正负线必须用木杆架设。 | ||
| (二)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 ||
| (三)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 ||
| (四)雨、雪、雾天严禁作业。 | ||
| (五)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 ||
|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 ||
|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 ||
|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 ||
|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 ||
|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 | ||
| 列要求: | ||
|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 | ||
| 应小于50m。 | ||
|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 ||
|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 | ||
| ,并在地下敷设。 | ||
|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 | ||
| 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 ||
| 10Ω。 | ||
|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 ||
|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 | ||
| 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 | ||
| 还应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 ||
| 第八章 设备检修 | ||
|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 | ||
| “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 ||
|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 ||
|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 | ||
| 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 ||
|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 ||
|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 | ||
| 作业。 | ||
|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 ||
|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 ||
|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 ||
| 第七百三十四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 ||
|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 ||
| 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 ||
|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 ||
|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 ||
|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 ||
| 第七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 ||
|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
|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 ||
|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 ||
|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 ||
| 第七百三十七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 | ||
| 第四编 职业危害 | ||
|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 ||
|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 | ||
| 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
| 第七百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 ||
|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 ||
| ┌─────────────────┬─────────────────┐ | ||
| │ │ 3 │ | ||
| │ 粉尘中游离SiO 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 ) │ | ||
| │ 2 ├────────┬────────┤ | ||
| │ (%) │ 总粉尘 │ 呼吸性粉尘 │ | ||
| ├─────────────────┼────────┼────────┤ | ||
| │ <10 │ 10 │ 3.5 │ | ||
| │ 10~<50 │ 2 │ 1 │ | ||
| │ 50~<80 │ 2 │ 0.5 │ | ||
| │ ≥80 │ 2 │ 0.3 │ | ||
| └─────────────────┴────────┴────────┘ | ||
|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总粉尘: | ||
|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 ||
|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 ||
| (二)呼吸性粉尘: | ||
|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 | ||
| 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 ||
|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 ||
| (三)粉尘中游离SiO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 | ||
| 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 ||
| 2 | ||
|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 ||
| 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 | ||
| )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 ||
|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
| 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 ||
|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 ||
|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 ||
|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 ||
| 第二章 健康监护 | ||
|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
| ;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 ||
|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 | ||
| 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 | ||
| 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 ||
|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 | ||
| 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 ||
|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 ||
|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 ||
|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 ||
|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 ||
| + | ||
| 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 ||
| 。 | ||
|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 ||
|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 ||
|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 ||
|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 ||
|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 ||
|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 ||
|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 ||
|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 ||
|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 ||
| (三)严重的皮肤病。 | ||
|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 ||
|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 ||
|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 | ||
| 业。 | ||
|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 | ||
| 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 ||
| 附则 | ||
|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 ||
| 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 ||
|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 ||
|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 ||
|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 | 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 |
| 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 ||
| 近水平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 ||
| 缓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 ||
| 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 ||
| 急倾斜煤层 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 ||
| 近距离煤层 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 ||
| 井巷 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 ||
| 水平 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 ||
| 阶段 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 ||
|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 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 ||
| 主要运输巷 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 ||
|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 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 | ||
| 石运输大巷;为几个煤层服务的称集中运输大巷。 | ||
| 石门 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 ||
|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 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 | ||
| 道。 | ||
| 上山 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 | ||
| 、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 ||
| 下山 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 | ||
| 、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 ||
| 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 ||
| 阶檐 台阶工作面中台阶的错距。 | ||
| 老空 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 ||
| 采空区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 ||
| 锚喷支护 联合使用锚杆和喷混凝土或喷浆的支护。 | ||
| 喷体支护 喷射水泥砂浆和喷射混凝土作为井巷支护的总称。 | ||
| 冻结壁交圈 各相邻冻结孔的冻结圆柱逐步扩大,相互连接,开始形成封闭的冻结壁的现象。 | ||
| 止浆岩帽 井巷工作面预注浆时,暂留在含水层上方或前方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作面漏 | ||
| 浆、跑浆的岩柱。 | ||
| 混凝土止浆垫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时,预先在含水层上方构筑的,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 | ||
| 作面漏跑浆的混凝土构筑物。 | ||
| 冲击地压(岩爆) 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 | ||
| 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 ||
| 主要风巷 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 ||
|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 | ||
| 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 ||
|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 | ||
| 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 ||
| 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 ||
| )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 ||
| 采煤工作面的风流 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中的风流。 | ||
| 掘进工作面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 | ||
|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 ||
|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 ||
| 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 ||
| 独立风流 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 ||
| 全风压 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口侧和进口侧的总风压差。 | ||
| 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 ||
| 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 ||
| 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 ||
| 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1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 ||
| 辅助通风机 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 ||
| 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 ||
| 上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 ||
| 下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 ||
| 瓦斯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 ||
| 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总称。 | ||
| 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气中按体积计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 ||
| 瓦斯涌出 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 ||
| 3 | ||
|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 | ||
| 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 /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 ||
| 煤尘爆炸危险煤层 经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证明其煤尘有爆炸性的煤层。 | ||
| 岩粉 专门生产的、用于防止爆炸及其传播的惰性粉末。 | ||
| 煤(岩)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 | ||
| 异常的动力现象。 | ||
| 本规程第二编第四章所指的突出是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倾出、煤的突然压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总称。 | ||
| 保护层 为消除或削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 ||
| 石门揭煤 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 ||
| 水淹区域 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 ||
| 矿井正常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 ||
| 矿井最大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主要与人为条件和降雨量有关。 | ||
| 安全水头值 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 ||
| 不燃性材料 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冒烟、也不被烧焦者,包括所有天然和人工的无机材料以及建筑 | ||
| 中所用的金属材料。 | ||
| 永久性爆炸材料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材料库。 | ||
| 硝化甘油类炸药 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 | ||
| 瞬发电雷管 通电后瞬时爆炸的电雷管。 | ||
| 延期电雷管 通电后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分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 ||
| 最小抵抗线 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 | ||
| 正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 ||
| 反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 ||
| 裸露爆破 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 | ||
| 拒爆(瞎炮) 起爆后,爆炸材料未发生爆炸的现象。 | ||
| 熄爆(不完全爆炸) 爆轰波不能沿炸药继续传播而中止的现象。 | ||
| 机车 架线电机车、蒸汽机车、蓄电池电机车和内燃机车的总称。 | ||
| 电机车 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电机车的总称。 | ||
| 单轨吊车 在悬吊的单轨上运行,由驱动车或牵引车(钢丝绳牵引用)、制动车、承载车等组成的运输设备。 | ||
| 卡轨车 装有卡轨轮,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 ||
| 齿轨机车 借助道床上的齿条与机车上的齿轮实现增加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 ||
| 胶套轮机车 钢车轮踏面包敷特种材料以加大粘着系数提高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 ||
| 提升装置 绞车、摩擦轮、天轮、导向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 ||
| 主要提升装置 含有提人绞车及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绞车的提升装置。 | ||
| 提升容器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笼、箕斗、带乘人间的箕斗、吊桶等。 | ||
| 防坠器 钢丝绳或连接装置断裂时,防止提升容器坠落的保护装置。 | ||
| 挡车装置 阻车器和挡车栏等的总称。 | ||
| 挡车栏 安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装置。 | ||
| 阻车器(挡车器) 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 | ||
| 跑车防护装置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 | ||
| 最大内、外偏角 钢丝绳从天轮中心垂直面到滚筒的直线同钢丝绳在滚筒上最内、最外位置到天轮中心的直线所成 | ||
| 的角度。 | ||
| 常用闸 绞车正常操作控制用的工作闸。 | ||
| 保险闸 在提升系统发生异常现象,需要紧急停车时,能按预先给定的程序施行紧急制动装置,也叫紧急闸或安全 | ||
| 闸。 | ||
| 罐道 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运行时的导向装置。罐道可分为刚性罐道(木罐道、钢轨罐道、组合钢罐道)和 | ||
| 柔性罐道(钢丝绳罐道)。 | ||
| 罐座(闸腿,罐托) 罐笼在井底、井口装卸车时的托罐装置。 | ||
| 摇台 罐笼装卸车时与井口、马头门处轨道联结用的活动平台。 | ||
|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电动机、控制器、灯具、电缆插销等为隔爆型,蓄电池采用特殊防爆措施的蓄电池电机车 | ||
| 。 | ||
| 机车制动距离 司机开始扳动闸轮或电闸手把到列车完全停止的运行距离。机车制动距离包括空行程距离和实际制 | ||
| 动距离。 | ||
| 架空乘人装置 在倾斜井巷中采用无极绳系统或架空轨道系统运送人员的一种乘人装置,包括行人辅助器、蹬座( | ||
| 猴车)和单轨吊车等各种型式的乘人装置。 | ||
| 移动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不断移动位置,或安设时不需构筑专门基础并且经常变动其工作地点的电气设备。 | ||
| 手持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用人手保持和移动设备本体或协同工作的电气设备。 | ||
| 固定式电气设备 除移动式和手持式以外的安设在专门基础上的电气设备。 | ||
| 带电搬迁 设备在带电状态下进行搬动(移动)安设位置的操作。 | ||
|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不防爆的一般型电气设备,这种设备与通用设备比较对介质温度、 | ||
| 耐潮性能、外壳材质及强度、进线装置、接地端子都有适应煤矿具体条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 | ||
| 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并对接线端子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有专门的规定。 | ||
|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系指按GB3836.1—200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 ||
| 本规程中采用的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 | ||
| 规定,其型式包括: | ||
| 1.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 | ||
| 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 ||
| 2.增安型电气设备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 | ||
| 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 ||
|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 ||
| ,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 ||
| 4.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外壳内充有保护性气体,并保持其压力(压强)高于周围爆炸 | ||
| 性环境的压力(压强),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防爆电气设备。 | ||
| 5.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 | ||
| 设备。 | ||
| 6.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规定的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砂粒材 | ||
| 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 ||
| 7.浇封型电气设备m 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 | ||
| 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 ||
| 8.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 | ||
| 气设备。 | ||
| 9.气密型电气设备h 具有气密外壳的电气设备。 | ||
| 10.特殊型电气设备s 异于现有防爆型式,由主管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具有防爆 | ||
| 性能的电气设备。该型防爆电气设备须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 ||
| 检漏装置 当电力网路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 ||
|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即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 ||
| 阻燃电缆 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很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电缆。 | ||
| 接地装置 各接地极和接地导线、接地引线的总称。 | ||
| 总接地网 用导体将所有应连接的接地装置连成的1个接地系统。 | ||
| 局部接地极 在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包括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接线盒)的地点单独埋设的接地极。 | ||
| 接地电阻 接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大地电流值之比。 | ||
| 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 ||
| 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 ||
| 露天采场 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进行露天开采的场所。 | ||
| 露天开采境界 露天采场的空间轮廓。 | ||
| 露天开采最终境界 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空间轮廓。 | ||
| 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 ||
| 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 ||
| 边帮角(边坡角)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 ||
| 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 ||
| 剥离物 露天采场内的表土、岩层和不可采矿体。 | ||
| 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 ||
| 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 ||
| 台阶高度 台阶上、下平盘之间的垂直距离。 | ||
| 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 ||
| 坡底线 台阶下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 ||
| 安全平盘 非工作帮上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 ||
| 折返坑线 运输设备运行中按“之”字形改变运行方向的坑线。 | ||
| 原岩 未受采掘影响的天然岩体。 | ||
| 边帮监测 对边帮岩体变形及相应现象进行观察和测定的工作。 | ||
| 排土线 排土场内供排卸剥离物的台阶线路。 | ||
| 采装 用挖掘设备铲挖土岩并装入运输设备的工艺环节。 | ||
| 上装 挖掘设备站立水平低于与其配合的运输设备站立水平进行的采装作业。 | ||
| 连续开采工艺 采装、移运和排卸作业均采用连续式设备形成连续物料流的开采工艺。 | ||
| 安全区 露天煤矿开采平盘上不受采装及运输威胁的范围。 | ||
| 安全标志 在安全区范围设置的醒目记号和装置。 | ||
| 挖掘机 用铲斗从工作面铲装剥离物或矿产品并将其运至排卸地点卸装的自行式采掘机械。 | ||
| 穿孔机 露天煤矿钻孔的设备。 | ||
| 轮斗挖掘机(轮斗铲) 靠装在臂架前端的斗轮转动,由斗轮周边的铲斗轮流挖取剥离物或矿产品的一种连续式多 | ||
| 斗挖掘机。 | ||
| 滑坡 边帮岩体沿滑动面滑动的现象。 | ||
| 推(排)土犁 在轨道上行驶,用侧开板把剥离物外推并平整路基的排土机械。 | ||
| 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 ||
| 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 ||
| 到界边坡 露天采场开采到设计限界时的边坡。 | ||
| 最终边坡 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边坡。 | ||
| 边帮安全系数 反映边帮岩体稳定性的系数,通常表示为滑动面上的抗滑力〔矩〕与下滑力〔矩〕之比。 | ||
| 边帮整治 治理和加固不稳定或破坏中的边帮,使之保持稳定的工程措施。 | ||
| 滑坡预报 预报滑坡发生时间和范围的工作。 | ||
| 滑体 滑坡产生的滑动岩体。 | ||
| 滑面 滑体与未滑动岩体的界面。 | ||
| 塌落 边帮局部岩体突然片落的现象。 | ||
| 移动步距 露天煤矿输送机移设1次的间距。 | ||
| 外部排土场 建在露天采场以外的排土场。 | ||
| 内部排土场 建在露天采场以内的排土场。 | ||
| 排土场滑坡 排土场松散土岩体自身的或随基底的变形或滑动。 | ||
| 固定线路 长期固定不移动的运输线路。 | ||
| 移动线路 随工作线推进经常移设的运输线路。 | ||
| 接触网 沿电气化铁路架设的供电网路,由承力索、吊弦和接能导线等组成。 | ||
| 承力索 用多股铜、铁或高强度合金线绞制成的缆索。 | ||
| 加强导线 电力牵引区段内,当接能导线和承力索的总截面积不能满足输电要求时,为了加大总截面积而架设的1 | ||
| 条平行输电导线。 | ||
| 轨道电路 一种以钢轨做导线的电气回路。 | ||
| 电力牵引 用电能作为铁路运输动力能源的牵引方式。 | ||
| 电气化铁路 采用电力牵引的铁路称为电气化铁路。 | ||
| 路堑 线路低于地面用挖土的方法修筑的路基。 | ||
| 关门车 因制动机故障或装载货物的需要,将截断塞门关闭,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为关门车。 | ||
|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 ||
| mm,m,km 毫米,米,千米 | ||
| 2 2 2 2 | ||
| mm ,m 毫米 ,米 | ||
| 3 3 | ||
| L,m 升,米 | ||
| mg,g,kg,t,Mt 毫克,克,千克,吨, | ||
| 百万吨 | ||
| ms,s,min,h 毫秒,秒,分,小时 | ||
| 3 3 3 3 | ||
| m /min,m /h 米 /分,米 /小时 | ||
| 2 | ||
| m/s,km/h,m/s 米/秒,公里/小时, | ||
| 2 | ||
| 米/秒 | ||
| 3 3 | ||
| kg/m,mg/m 千克/米,毫克/米 | ||
| N,kN 牛〔顿〕,千牛 | ||
| 3 3 | ||
| m /t 米 /吨 | ||
| Pa,MPa 帕〔斯卡〕,兆帕 | ||
| ℃ 摄氏度 | ||
| (°) 度(平面角) | ||
| A,V,kV,Ω,μΩ 安〔培〕,伏〔特〕,千伏, | ||
| 欧〔姆〕,微欧〔姆〕 | ||
| W,kW,J 瓦〔特〕,千瓦,焦〔耳〕 | ||
| dB(A) 分贝(A级) | ||
| lx 勒〔克斯〕 | ||
| >,≥,<,≤ 大于,大于或等于,小 | ||
| 于,小于或等于 | ||
| %,‰ 百分号,千分号 | ||
|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