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11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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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调整项目 │ 检查周期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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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每月1次 │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 │ | ||
| │检查 │ │部 │ | ||
| │ │ │ │ | ||
| │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 每6个月 │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 | ||
| │ │ 1次 │ │ | ||
| │ │ │ │ | ||
| │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 每年1次 │ │ | ||
| │ │ │ │ | ||
| │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 每6个月 │ │ | ||
| │ │不少于1次 │ │ | ||
| │ │ │ │ | ||
| │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 每季1次 │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 │ | ||
| │ │ │悬挂情况 │ | ||
| │ │ │ │ | ||
| │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 每月1次 │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 │ | ||
| │查 │ │次外皮有无破损 │ | ||
| │ │ │ │ | ||
| │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 每季1次 │ │ | ||
| │ │ │ │ | ||
| │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 投入运行以前 │ | ||
| │电阻的测定 │ │ │ | ||
| └────────────────┴─────┴────────────────┘ | ||
|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 | ||
| 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 ||
|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 ||
|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 ||
|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 ||
| 第十章 煤矿救护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 | ||
| 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 ||
|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 | ||
| 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 ||
|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 ||
|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 ||
|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 ||
|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 | ||
| 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 ||
|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 ||
|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 ||
|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 | ||
| 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 ||
|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 ||
| 第四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 ||
|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 ||
|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 ||
|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 ||
| 第五百条 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 ||
|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 ||
| 第五百零一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 | ||
| 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 ||
| 第五百零二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 | ||
| 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 ||
| 第五百零三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 ||
|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 | ||
| 队员。 | ||
|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 ||
| 第五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 ||
|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 ||
| 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 | ||
| 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
| 表12 矿山救护大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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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装备名称 │ 要 求 │单位│数量│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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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 │装备车 │ │ 辆 │ 2 │ │ | ||
| │ │化验车 │能安设和操作化验设备│ 辆 │ 1 │ 面包车 │ | ||
| │ 辆 │指挥车 │120km/h │ 辆 │2~3│ │ | ||
| ├──┼───────────┼──────────┼──┼──┼────┤ | ||
| │ │录音电话 │ │ 部 │ 2 │ │ | ||
| │ 通 │灾区移动电话 │ │ 套 │ 1 │ │ | ||
| │ 讯 │移动电话 │ │ 部 │ 5 │ │ | ||
| │ │寻呼机 │ │ 部 │ │每人1部 │ | ||
| ├──┼───────────┼──────────┼──┼──┼────┤ | ||
| │ │ │ 3 │ │ │ │ | ||
| │ │惰气灭火装置 │ 500m /min │ 套 │ 1 │ │ | ||
| │ 设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 BGP400型 │ 套 │1~2│ │ | ||
| │ 备 │惰泡发射机 │ │ 套 │ 1 │ │ | ||
| │ │高扬程灭火泵 │ │ 台 │ 2 │ │ | ||
| ├──┼───────────┼──────────┼──┼──┼────┤ | ||
| │ 仪 │气体分析仪 │ │ 套 │ 1 │ │ | ||
| │ 器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 │ 台 │ 1 │ │ | ||
| ├──┼───────────┼──────────┼──┼──┼────┤ | ||
| │ │计算机 │ │ 台 │ 1 │ │ | ||
| │ 信 │传真机 │ │ 台 │ 1 │ │ | ||
| │ │复印机 │ │ 台 │ 1 │ │ | ||
| │ 息 │摄像机 │ │ 台 │ 1 │ │ | ||
| │ │录像机 │ │ 台 │ 1 │ │ | ||
| └──┴───────────┴──────────┴──┴──┴────┘ | ||
| 表13 矿山救护中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 ||
| ┌──┬───────────┬─────────┬──┬──┬─────┐ | ||
| │类别│ 装备名称 │ 要 求 │单位│数量│ 备 注 │ | ||
| ├──┼───────────┼─────────┼──┼──┼─────┤ | ||
| │ 车 │矿山救护车 │ 100km/h │ 辆 │2~3│ │ | ||
| │ │指挥车 │ 120km/h │ 辆 │ 1 │ │ | ||
| │ 辆 │装备车 │ │ 辆 │ 1 │ │ | ||
| ├──┼───────────┼─────────┼──┼──┼─────┤ | ||
| │ │程控电话 │ │ 部 │ 1 │ │ | ||
| │ 通 │灾区电话 │ │ 套 │ 4 │ │ | ||
| │ 讯 │移动电话 │ │ 部 │ 4 │ │ | ||
| │ │寻呼机 │ │ │ │ 每人1部 │ | ||
| ├──┼───────────┼─────────┼──┼──┼─────┤ | ||
| │ │呼吸器 │ │ 台 │ 9 │4h,正压氧│ | ||
| │ 仪 │呼吸器 │ │ 台 │ 9 │2h,正压氧│ | ||
| │ │自动苏生器 │ │ 台 │ 6 │ │ | ||
| │ 器 │红外线测温仪 │ │ 台 │ 2 │ │ | ||
| │ │氧气呼吸器校检仪 │ │ 台 │ 6 │ │ | ||
| ├──┼───────────┼─────────┼──┼──┼─────┤ | ||
| │ │氧气充填泵 │ │ 台 │ 2 │ │ | ||
| │ │高倍数泡沫 │ BGP400型或 │ 台 │ 1 │ │ | ||
| │ 装 │灭火机 │ BGP200型 │ │ │ │ | ||
| │ 备 │防爆工具 │ │ 套 │ 5 │ │ | ||
| │ │液压起重器 │ │ 台 │ 5 │ │ | ||
| │ │工业冰箱 │ │ 台 │ 1 │ │ | ||
| └──┴───────────┴─────────┴──┴──┴─────┘ | ||
| 表14 矿山救护队员个人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 ||
| ┌───────────┬───────────────┬───┬───┐ | ||
| │ 装备名称 │ 要 求 │单 位│ 数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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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h呼吸器 │推广使用正压呼吸器 │ 台 │ 1 │ | ||
| │自救器 │压缩氧 │ 台 │ 1 │ | ||
| │企业消防服装 │按公安消防服装标准执行 │套/年│ 1 │ | ||
| │战斗服 │带反光标志 │套/年│ 1 │ | ||
| │劳动保护用品 │按规定执行 │ 套 │ 1 │ | ||
| └───────────┴───────────────┴───┴───┘ | ||
| 第五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 | ||
| 保持战备状态。 | ||
| 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 | ||
| 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 | ||
| ,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 | ||
| 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 ||
| 。 | ||
| 第五百零七条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应每季检查、演习1次。 | ||
| 第五百零八条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 | ||
| 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 | ||
|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必须进行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 | ||
| 第五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 | ||
| 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 | ||
| 第四节 抢救指挥 | ||
| 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 | ||
| 员。 | ||
| 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 | ||
| 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 ||
| 第五百一十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 | ||
| 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 ||
|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 | ||
| 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 ||
| 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 | ||
| 和器材。 | ||
| 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 | ||
| 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 | ||
| 时向指挥部报告。 | ||
| 第五节 灾变处理 | ||
| 第五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 | ||
| 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 | ||
| 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 ||
| 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 | ||
|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 | ||
| 第五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 | ||
| 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 ||
|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 | ||
| 和注意事项。 | ||
| 严禁使用混合小队。 | ||
| 第五百一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 | ||
| 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 ||
| 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 ||
|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 ||
| 第五百一十七条 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 | ||
| 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 | ||
| 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 ||
|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 | ||
| 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 ||
|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 | ||
| 第五百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所有队员说明所了解的 | ||
| 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行进路线明确,小队的行进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 ||
| 第五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 ||
| (一)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 ||
| (二)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 ||
| (三)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后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 | ||
| 络。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 | ||
| 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 ||
| (四)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 ||
| (五)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 | ||
| 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 ||
| (六)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 | ||
| 在图纸上。 | ||
| (七)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 | ||
| 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 ||
| (八)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 ||
| (九)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 ||
| 第五百二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 ||
| (二)防止火灾扩大。 | ||
|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 ||
| (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 ||
|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 ||
| 第五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 | ||
| 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 ||
|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 ||
|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 ||
|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 | ||
| 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 | ||
| 险。 | ||
|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 | ||
| 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 ||
|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 ||
| 第五百二十六条 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 | 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 | |
| 退至安全地点。 | ||
| (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 ||
| (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 ||
|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 ||
| 第五百二十八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 ||
| (二)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 ||
| (三)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 ||
| (四)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 ||
| (五)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 | ||
| 闭。 | ||
| 第五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的时间不得超过表15规定。 | ||
| 表15 救护队员进入高温灾区的最长时间值 | ||
| ┌──────────┬────┬────┬────┬────┬────┐ | ||
| │ 温度/℃ │ 40 │ 45 │ 50 │ 55 │ 60 │ | ||
| ├──────────┼────┼────┼────┼────┼────┤ | ||
| │ 进入时间/min │ 25 │ 20 │ 15 │ 10 │ 5 │ | ||
| └──────────┴────┴────┴────┴────┴────┘ | ||
| 第五百三十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 ||
| (二)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 | ||
| 点。 | ||
| (三)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 | ||
| (四)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 | ||
| (五)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 ||
| (六)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 ||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 | ||
| 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 ||
|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 ||
| 是否停电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 ||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外,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 | ||
| 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 ||
| 第五百三十三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 | ||
| 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 | ||
| 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 ||
| 第三编 露天部分 |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
|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
|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 ||
| 。 | ||
|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 ||
|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 ||
|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编者注:此字左为目,右为嘹的右边)望。 | ||
|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 ||
|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 ||
|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 ||
| 第五百三十八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 ||
|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 | ||
| 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 | ||
| 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 | ||
| 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 ||
|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 ||
| 第五百四十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 ||
| 第五百四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 ||
| 第五百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 ||
|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 ||
|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 ||
| 第五百四十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 | ||
| 人员停留或通过。 | ||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
| 第五百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 | ||
|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 ||
| 第二章 采剥 | ||
| 第一节 台阶 | ||
|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 ||
|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 ||
| 。 | ||
|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 ||
|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 ||
|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 | ||
| 沟等的正常布置。 | ||
| 第二节 穿孔 | ||
|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 ||
|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 ||
|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 ||
|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 | ||
| 穿孔。 | ||
| 表16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 ||
| ┌───────────┬──────┬───────┬────────┐ | ||
| │ 台阶高度/m │ <4 │ 4~10 │ >10 │ | ||
| ├───────────┼──────┼───────┼────────┤ | ||
| │ 安全距离/m │ 1~2 │ 2~2.5 │ 2.5~3.5 │ | ||
| └───────────┴──────┴───────┴────────┘ | ||
|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走行时,钻 | ||
| 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 ||
| 第三节 爆破 | ||
|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 | ||
| 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 ||
|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 ||
| 》的规定。 | ||
|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 | ||
| ,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 ||
|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 | ||
| 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 ||
|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 | ||
| 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 ||
|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 ||
|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 | ||
| 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 ||
|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 ||
|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 ||
|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 ||
|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 ||
|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 ||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 ||
|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 ||
|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 ||
|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 | ||
| 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 ||
|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 ||
|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 ||
|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 ||
|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 ||
|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 ||
|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 ||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 ||
|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
|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 | ||
| 400m。 | ||
|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 ||
|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 ||
|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 ||
|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 | ||
| 须采用减震爆破。 | ||
| 表17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 ||
| ┌────────┬─────┬──────┬───────────────┐ | ||
| │ 爆破方式│ │ 浅眼及 │ │ | ||
| │ 安全距离/m │ 深孔爆破 │ 二次爆破 │ 备 注 │ | ||
| │设备名称 │ │ │ │ | ||
| ├────────┼─────┼──────┼───────────────┤ | ||
| │ 挖掘机、穿孔机 │ 30 │ 40 │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 | ||
| │ 风泵车 │ 40 │ 50 │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 | ||
| │ 信号箱 │ 30 │ 30 │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 | ||
| │电气柜、变压器、│ 30 │ 30 │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 | ||
| │ 移动变电站 │ │ │动到安全地点 │ | ||
| │ 高压电缆 │ 40 │ 50 │ 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 | ||
| └────────┴─────┴──────┴───────────────┘ | ||
|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 ||
|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 ||
|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 ||
|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 ||
|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 ||
| 5.水工隧道,10cm/s; | ||
| 6.交通涵洞,15cm/s; | ||
|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 | ||
| 矿山巷道,20cm/s。 | ||
|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 ||
| 1/a m | ||
| R=(k/v) ?Q | ||
|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 ||
|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 ||
|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 ||
| m──药量指数,取m=1/3; | ||
|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 ||
|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 | ||
| 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 ||
|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 ||
| 3 | ||
| Q=(R /25) | ||
| k | ||
|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 ||
| R ──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 ||
| k | ||
|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 | ||
| 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 ||
|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 | ||
| 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 ||
|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 ||
|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 | ||
| 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 | ||
| 地点。 | ||
|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 ||
|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 ||
|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 ||
|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 | ||
| 破。 | ||
|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 ||
|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 ||
| 第四节 采装 | ||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 ||
|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 ||
| 3 | ||
|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 。 | ||
|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 ||
|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 ||
|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