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 ||
|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 ||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 ||
|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 | ||
| 机车。 | ||
|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 ||
|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 ||
|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 ||
|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 ||
|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 ||
|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 ||
|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 ||
|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 ||
|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 ||
|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 ||
|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 | ||
| 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 ||
|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 ||
|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 ||
|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 ||
|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 | ||
| ,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 ||
|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 | ||
| 的钢轨。 | ||
|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 ||
|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 ||
|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 ||
|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 ||
|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 | ||
| 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 ||
|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 ||
|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 ||
|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2 | ||
|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 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 ||
|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 | ||
| 列规定: | ||
| 1.15kg/m钢轨,0.00027Ω; | ||
| 2.18kg/m钢轨,0.00024Ω; | ||
| 3.22kg/m钢轨,0.00021Ω; | ||
| 4.24kg/m钢轨,0.00020Ω; | ||
| 5.30kg/m钢轨,0.00019Ω; | ||
| 6.33kg/m钢轨,0.00018Ω; | ||
| 7.38kg/m钢轨,0.00017Ω; | ||
| 8.43kg/m钢轨,0.00016Ω。 | ||
|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 | ||
| 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 ||
| 。 | ||
|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 ||
|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 ||
|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 ||
|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 ||
|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 ||
|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 | ||
| 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 ||
|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 ||
| ┌───────┬────┬────┬────┬────┬────┬────┐ | ||
| │ 曲率半径 │ 25~22 │ 21~19 │ 18~16 │ 15~13 │ 12~11 │ 10~8 │ | ||
| │ /m │ │ │ │ │ │ │ | ||
| ├───────┼────┼────┼────┼────┼────┼────┤ | ||
| │ 悬挂点间距 │ 4.5 │ 4 │ 3.5 │ 3 │ 2.5 │ 2 │ | ||
| │ /m │ │ │ │ │ │ │ | ||
| └───────┴────┴────┴────┴────┴────┴────┘ | ||
|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 ||
|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 ||
|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 ||
|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 ||
|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 ||
|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 | ||
| 线电源。 | ||
|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 ||
|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 ||
|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 ||
|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 ||
|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 ||
| (五)严禁超员乘坐。 | ||
|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 ||
|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 ||
|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 | ||
| 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 ||
|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 ||
|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 | ||
| 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 ||
|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 | ||
| 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 ||
| (三)严禁放飞车。 | ||
|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 ||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 ||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 ||
|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 ||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 | ||
| 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 ||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 | ||
| 置上。 | ||
|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 ||
|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 ||
|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 ||
|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 ||
|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 ||
|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 ||
|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 ||
|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 ||
|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
|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 ||
|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 | ||
| 信号显示。 | ||
|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 ||
|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 ||
|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 ||
|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 ||
|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 ||
|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 ||
|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 | ||
| 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 ||
|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 ||
|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 ||
|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 | ||
| 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 ||
|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 ||
| 。 | ||
|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 ||
|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 | ||
| 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 ||
|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 | ||
| 合有关规定。 | ||
|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 ||
|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 ||
|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 ||
|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 ||
|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 ||
|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 ||
|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 ||
| 。 | ||
|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 ||
|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 ||
|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 ||
|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 ||
| 1.过速保护; | ||
|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 ||
|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 ||
|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 ||
|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 ||
|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 ||
|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 ||
|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 | ||
| 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 ||
|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 | ||
| 不得小于60mm。 | ||
|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 | ||
| ,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 ||
|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 | ||
| 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 | ||
| 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 ||
|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 ||
|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 ||
|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 ||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 | ||
| 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 | ||
| 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 | ||
| 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
|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 | ||
| 以下要求: | ||
|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 ||
|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 ||
|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 ||
|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 ||
|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 ||
| 2 | ||
|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 。 | ||
|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 ||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 | ||
| 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 | ||
| 装置。 | ||
| 第二节 立井提升 | ||
|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 | ||
| 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
|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 ||
|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 | ||
| 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 ||
|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 ||
|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 ||
|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 ||
|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 ||
|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 | ||
| 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 ||
|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 ||
|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 ||
|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 | ||
| 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 ||
|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 ||
|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 | ||
| 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 ||
| 2 | ||
|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 。 | ||
|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 ||
|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 | ||
| 采用定重装载。 | ||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 ||
|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 | ||
| 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 | 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 | |
| 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 | ||
| 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 ||
| 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 ||
|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 | ||
| 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 | ||
| 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 ||
|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 ||
|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 ||
|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 | ||
| 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 ||
|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 ||
|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 ||
|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 ||
| 表5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 ||
| ┌───────────┬────┬────┬────┬────┬─────────┐ | ||
| │ 间隙类别│ 容器与 │ 容器与 │ 容器与 │ 容器与 │ │ | ||
| │ 最小间隙值/mm │容器之间│井壁之间│ 罐道梁 │井梁之间│ 备 注 │ | ||
| │罐道和井梁布置 │ │ │ 之 间 │ │ │ | ||
| ├───────────┼────┼────┼────┼────┼─────────┤ | ||
| │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 200 │ 150 │ 40 │ 150 │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 | ||
| │ │ │ │ │ │间为20 │ | ||
| ├───────┬───┼────┼────┼────┼────┼─────────┤ | ||
| │ 罐道布置在容│木罐道│ │ 200 │ 50 │ 200 │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 | ||
| │器两侧 │ │ │ │ │ │,滑轮与罐道梁间隙│ | ||
| │ │钢罐道│ │ 150 │ 40 │ 150 │增加25 │ | ||
| ├───────┼───┼────┼────┼────┼────┼─────────┤ | ||
| │ 罐道布置在容│木罐道│ 200 │ 200 │ 50 │ 200 │ │ | ||
| │器正面 │钢罐道│ 200 │ 150 │ 40 │ 150 │ │ | ||
| ├───────┴───┼────┼────┼────┼────┼─────────┤ | ||
| │ 钢丝绳罐道 │ 500 │ 350 │ │ 350 │ 设防撞绳时,容器│ | ||
| │ │ │ │ │ │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 | ||
| └───────────┴────┴────┴────┴────┴─────────┘ | ||
|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 ||
|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 ||
|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 | ||
| 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 ||
| 第三百八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 | ||
| 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 | ||
| 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 | ||
| 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 ||
|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 | ||
| 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 ||
|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 ||
|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 ||
|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 ||
|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 ||
|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 ||
|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 | ||
| 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 | ||
| 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 | ||
| 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 ||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 ||
|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 ||
|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 ||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 ||
|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 | ||
| 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 ||
|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 ||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 | ||
| 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 ||
|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 ||
|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 ||
| (三)单容器提升。 | ||
|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 ||
| 第三百九十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 | ||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 ||
|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 ||
|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 ||
|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 | ||
| 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 | ||
| 距离不超过0.5m。 | ||
|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 ||
|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 ||
|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 | ||
| 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 ||
|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 ||
| 表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 ||
| ┌──────────────┬───┬───┬───┬───┬────┐ | ||
| │ * │ │ │ │ │ │ | ||
| │ 提升速度 /(m/s) │ ≤3 │ 4 │ 6 │ 8 │ ≥10 │ | ||
| ├──────────────┼───┼───┼───┼───┼────┤ | ||
| │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 │ 4.0 │ 4.75 │ 6.5 │ 8.25 │ 10.0 │ | ||
| └──────────────┴───┴───┴───┴───┴────┘ | ||
|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 ||
|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 ||
|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 ||
|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
|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 | ||
| 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 ||
|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 | ||
| 验1次。 | ||
|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 ||
|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 | ||
| ,不受此限。 | ||
| 第四百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 ||
| 表7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 | ||
| ┌───────────────────────┬────────────┐ | ||
| │ │ * │ | ||
| │ 用 途 分 类 │ 安全系数 的最低值 │ | ||
| ├──────┬────────────────┼────────────┤ | ||
| │ │ 专为升降人员 │ 9 │ | ||
| │ ├───────┬────────┼────────────┤ | ||
| │ │ │ 升降人员时 │ 9 │ | ||
| │ 单绳缠绕 │ 升降人员 │ ** │ │ | ||
| │ 式提升装置 │ 和物料 │ 混合提升时 │ 9 │ | ||
| │ │ │ 升降物料时 │ 7.5 │ | ||
| │ ├───────┴────────┼────────────┤ | ||
| │ │ 专为升降物料 │ 6.5 │ | ||
| ├──────┼────────────────┼────────────┤ | ||
| │ │ │ *** │ | ||
| │ 摩擦轮式 │ 专为升降人员 │ 9.2—0.0005H │ | ||
| ├──────┼───────┬────────┼────────────┤ | ||
| │ │ 升降人员 │ 升降人员时 │ 9.2—0.0005H │ | ||
| │ │ 和物料 │ 混合提升时 │ 9.2—0.0005H │ | ||
| │ 提升装置 │ │ 升降物料时 │ 8.2—0.0005H │ | ||
| │ ├───────┴────────┼────────────┤ | ||
| │ │ 专为升降物料 │ 7.2—0.0005H │ | ||
| ├──────┼────────────────┼────────────┤ | ||
| │ │ │ **** │ | ||
| │ 倾斜钢丝 │ 运 人 │ 6.5—0.001L │ | ||
| │ 绳牵引带 │ │ 但不得小于6 │ | ||
| │ 式输送机 ├────────────────┼────────────┤ | ||
| │ │ 运 物 │ 5—0.001L │ | ||
| │ │ │ 但不得小于4 │ | ||
| ├──────┼────────────────┼────────────┤ | ||
| │ │ 运 人 │ 6.5—0.001L │ | ||
| │ 倾斜无极 │ │ 但不得小于6 │ | ||
| │ 绳绞车 ├────────────────┼────────────┤ | ||
| │ │ 运 物 │ 5—0.001L │ | ||
| │ │ │ 但不得小于3.5 │ | ||
| ├──────┴────────────────┼────────────┤ | ||
| │ 架空乘人装置 │ 6 │ | ||
| │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 6 │ | ||
| │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 6 │ | ||
| │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 6 │ | ||
| │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 5 │ | ||
| │用的钢丝绳 │ │ | ||
| │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 5 │ | ||
| │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 3 │ | ||
| └───────────────────────┴────────────┘ | ||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 | ||
| 起的静拉力)之比; | ||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 ||
|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 ||
|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 ||
|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 ||
|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 ||
|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 ||
|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 ||
|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 | ||
| 和判定: | ||
|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 ||
|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 ||
|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 ||
| : | ||
|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 ||
|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 ||
|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 ||
| 表8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 ||
| ┌────┬────┬─────────────────┬─────────┐ | ||
| │ 钢丝绳 │ 钢丝绳 │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 │ | ||
| │ 用 途 │ 种 类 ├─────────┬───────┤ 说 明 │ | ||
| │ │ │ 新 绳 │ 在用绳 │ │ | ||
| ├────┼────┼─────────┼───────┼─────────┤ | ||
| │ │ 光面绳 │ MT716中光面钢丝 │ 新绳韧性指标│ │ | ||
| │ │ │韧性指标 │的90% │ │ | ||
| │升降人员├────┼─────────┼───────┤ │ | ||
| │或升降人│ 镀锌绳 │ MT716中AB类镀锌 │ 新绳韧性指标│ │ | ||
| │员和物料│ │钢丝韧性指标 │的85% │ │ | ||
| │ ├────┼─────────┼───────┤ │ | ||
| │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 新绳韧性指标│ │ | ||
| │ │ │中钢丝韧性指标 │的90% │ 在用绳按MT717标 │ | ||
| ├────┼────┼─────────┼───────┤准(面接触绳除外)│ | ||
| │ │ 光面绳 │ MT716中光面钢丝 │ 新绳韧性指标│ │ | ||
| │ │ │韧性指标 │的80% │ │ | ||
| │ ├────┼─────────┼───────┤ │ | ||
| │升降物料│ 镀锌绳 │ MT716中A类镀锌钢│ 新绳韧性指标│ │ | ||
| │ │ │丝韧性指标 │的80% │ │ | ||
| │ ├────┼─────────┼───────┤ │ | ||
| │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 │ 新绳韧性指标│ │ | ||
| │ │ │中钢丝韧性指标 │的80% │ │ | ||
| ├────┼────┼─────────┼───────┼─────────┤ | ||
| │ 罐道绳 │ 密封绳 │ 特 │ 普 │按GB352—1988标准 │ | ||
| └────┴────┴─────────┴───────┴─────────┘ | ||
| 第四百零三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 | ||
| 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 | ||
| 过1年。 | ||
|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 | ||
| 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 ||
|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 | ||
| 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 | ||
| 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 ||
|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 ||
|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 ||
|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 | ||
| 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 ||
|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 ||
|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 ||
|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 ||
|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 ||
|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 ||
|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