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 ||
|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 | ||
| 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 | ||
| 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 | ||
| 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 ||
|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 ||
| 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 ||
| ┌──────────┬─────┬─────┬─────┬────────┐ | ||
| │ 甲烷传感器 │ 报警浓度 │ 断电浓度 │ 复电浓度 │ 断电范围 │ | ||
| │ 设置地点 │ │ │ │ │ | ||
| ├──────────┼─────┼─────┼─────┼────────┤ | ||
| │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1.0%ch │≥1.5%ch │<1.0%ch │ 工作面及其回风│ | ||
| │的采煤工作面 │ 4│ 4│ 4│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 ||
| │ │ │ │ │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 煤(岩)与瓦斯突出│≥1.0%ch │≥1.5%ch │<1.0%ch │ 工作面及其进、│ | ||
|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4│ 4│ 4│回风巷内全部非本│ | ||
| │ │ │ │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高瓦斯和煤(岩)与│≥1.0%ch │≥1.0%ch │<1.0%ch │ 工作面及其回风│ | ||
| │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 4│ 4│ 4│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 ||
| │作面回风巷 │ │ │ │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 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1.5%ch │≥1.5%ch │<1.5%ch │ 工作面及其回风│ | ||
| │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 4│ 4│ 4│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 ||
| │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 │ │ │全型电气设备 │ | ||
| │面回风巷 │ │ │ │ │ | ||
| │ │ │ │ │ │ | ||
| │ 专用排瓦斯巷 │≥2.5%ch │≥2.5%ch │<2.5%ch │ 工作面内全部非│ | ||
| │ │ 4│ 4│ 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 ||
| │ │ │ │ │备 │ | ||
| │ │ │ │ │ │ | ||
| │ 煤(岩)与瓦斯突出│≥0.5%ch │≥0.5%ch │<0.5%ch │ 进风巷内全部非│ | ||
| │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4│ 4│ 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 ||
| │ │ │ │ │备 │ | ||
| │ │ │ │ │ │ | ||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0.5%ch │≥0.5%ch │<0.5%ch │ 被串采煤工作面│ | ||
|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4│ 4│ 4│及其进回风巷内全│ | ||
| │ │ │ │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 ||
| │ │ │ │ │气设备 │ | ||
| │ │ │ │ │ │ | ||
| │ 采煤机 │≥1.0%ch │≥1.5%ch │<1.0%ch │ 采煤机电源 │ | ||
| │ │ 4│ 4│ 4│ │ | ||
| │ │ │ │ │ │ | ||
| │ 低瓦斯、高瓦斯、煤│≥1.0%ch │≥1.5%ch │<1.0%ch │ 掘进巷道内全部│ | ||
| │(岩)与瓦斯突出矿井│ 4│ 4│ 4│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 ||
| │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 │ │ │设备 │ | ||
| │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 │ │ │ │ | ||
| │作面 │ │ │ │ │ | ||
| │ │ │ │ │ │ | ||
| │ 高瓦斯、煤(岩)与│≥1.0%ch │≥1.0%ch │<1.0%ch │ 掘进巷道内全部│ | ||
| │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 4│ 4│ 4│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 ||
|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 │ │设备 │ | ||
| │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 │ │ │ │ | ||
| │流中 │ │ │ │ │ | ||
| │ │ │ │ │ │ | ||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0.5%ch │≥0.5%ch │<0.5%ch │ 被串掘进巷道内│ | ||
|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4│ 4│ 4│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 ||
| │前 │ │ │ │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 掘进机 │≥1.0%ch │≥1.5%ch │<1.0%ch │ 掘进机电源 │ | ||
| │ │ 4│ 4│ 4│ │ | ||
| │ │ │ │ │ │ | ||
| │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0.5%ch │≥0.5%ch │<0.5%ch │ 机电设备硐室内│ | ||
| │室的进风侧 │ 4│ 4│ 4│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 ||
| │ │ │ │ │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0.5%ch │ │ │ │ | ||
| │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 4│ │ │ │ | ||
| │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 │ │ │ │ | ||
| │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 │ │ │ | ||
| │ │ │ │ │ │ | ||
| │ 在煤(岩)与瓦斯突│≥0.5%ch │≥0.5%ch │<0.5%ch │ 机车电源 │ | ||
| │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4│ 4│ 4│ │ | ||
| │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 │ │ │ │ | ||
| │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 │ │ │ │ | ||
| │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 │ │ │ │ | ||
| │ │ │ │ │ │ | ||
| │ 在煤(岩)与瓦斯突│≥0.5%ch │≥0.7%ch │<0.7%ch │ 机车电源 │ | ||
| │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4│ 4│ 4│ │ | ||
| │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 │ │ │ │ | ||
| │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 │ │ │ │ | ||
| │池电机车 │ │ │ │ │ | ||
| │ │ │ │ │ │ | ||
| │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0.5%ch │≥0.7%ch │<0.7%ch │ 井筒内全部非本│ | ||
| │式输送机的井筒 │ 4│ 4│ 4│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 │ | ||
| │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ch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30%ch │ │ │ │ | ||
| │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 4 │ │ │ │ | ||
| │ │ │ │ │ │ | ||
| │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25%ch │ │ │ │ | ||
| │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 4 │ │ │ │ | ||
| │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 │ │ │ │ | ||
| │ │ │ │ │ │ | ||
| │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1.0%ch │≥1.0%ch │<1.0%ch │ 抽放瓦斯泵 │ | ||
| │站下风侧栅栏外 │ 4│ 4│ 4│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 | ||
|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 | ||
| 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 | ||
| 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 ||
|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 | ||
| 置甲烷传感器。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 | ||
| 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 | ||
| 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 | ||
| 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 ||
|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 | ||
| 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 ||
|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 ||
|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 ||
| ,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 ||
|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 | ||
| 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 | ||
| 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
|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 | ||
| 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
|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 | ||
| 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 ||
|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 | ||
| ,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 ||
|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 | ||
| 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 ||
| ,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 | ||
| 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 | ||
| 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 ||
|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 | ||
| 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 ||
|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 | ||
| 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 | ||
| 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 ||
|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 | ||
| 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 | ||
| 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 ||
|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 | ||
| 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 | ||
| 煤。 | ||
|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 | ||
| 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 ||
|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 | ||
| 注满水、砂或填土。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
|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
| 简称工作面预测)。 | ||
|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 | ||
| 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 ||
|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 | ||
| 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 | ||
| 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 ||
|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 | ||
| 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 ||
|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 ||
| 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 ||
|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 ||
|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 | ||
| 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 ||
|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 | ||
| 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 ||
|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 ||
| 。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 ||
|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 ||
|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 ||
|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 | ||
| 常复验。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 | ||
| 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 ||
|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 | ||
| 的检验孔超前距。 | ||
|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 | ||
| ,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 ||
|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 | ||
| 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 | ||
| 作保护层。 | ||
|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 | ||
| 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 | ||
| 0m。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 | ||
| 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 | ||
| 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 | ||
| 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 | ||
| 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 ||
|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
|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 | ||
| 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 ||
|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 ||
| 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 | ||
| 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 ||
|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 | ||
| 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 | ||
| 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 ||
|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 | ||
| 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 | ||
| 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 ||
|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 ||
|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 ||
|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 | ||
| 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
|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 ||
|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 ||
|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 | ||
| 护。 | ||
|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 ||
|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 | ||
| 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 | ||
| 煤壁支护。 | ||
|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 ||
|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 | ||
| 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 ||
|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 ||
|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 | ||
| 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 ||
|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 ||
|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 ||
|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 ||
|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 ||
|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 | ||
| 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 ||
|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 ||
|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 | ||
| 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 ||
|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 | ||
| 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 | ||
| 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 ||
|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 | ||
| 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 ||
|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 | ||
| 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 | ||
| 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 ||
|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 ||
|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 | ||
| 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 ||
|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 ||
|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 | ||
| 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 | ||
| 门措施。 | ||
|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 | ||
| 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 ||
|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 | ||
| 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 | ||
| 、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 ||
| 第五章 防灭火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 | ||
| 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 ||
|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 | ||
| 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
|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 ||
| 3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 | ||
| 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 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 | ||
| 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 ||
|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 | ||
| ,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 ||
|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 | ||
| 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 ||
|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 | ||
| 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
|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 | ||
| 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 ||
|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 | ||
| ,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 ||
|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 | ||
| 施接受火星。 | ||
|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 | ||
| 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 ||
|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 | ||
| ,立即处理。 | ||
|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 ||
|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 | ||
| 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 ||
|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 | ||
| 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 ||
|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 ||
|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 ||
|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 ||
| 。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 | ||
| 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 ||
|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 ||
|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
|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 ||
|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 | ||
| 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 ||
|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 ||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 | ||
| 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 | ||
| 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 ||
|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 | ||
| 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 | ||
| 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 | ||
| 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 | ||
| 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 | ||
| 发火措施。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 | ||
| 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 ||
|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 | ||
| 序。 | ||
|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 ||
|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 ||
|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 | ||
| 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 ||
|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 ||
|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 ||
| 条的有关规定。 | ||
|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 ||
|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 ||
| 。 |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 ||
|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 | ||
| 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 ||
|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 | ||
| 均压状态的稳定。 | ||
|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 ||
|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 ||
|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 ||
|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 ||
|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 ||
|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 | ||
| 角点必须充满。 | ||
|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 | ||
| 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 ||
|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 ||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 | ||
| 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 | ||
| 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 | ||
|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 ||
|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 | ||
| ,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 | ||
| 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 ||
|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 ||
|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