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建设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的通知
大同、朔州、忻州、太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全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煤矿建设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搞灾能力,促进煤矿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要求,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省局决定分片对全省已公告并单独保留的乡镇煤矿建设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现就北片专项监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专项监察的时间
大同:
二、 专项监察的范围
三、 专项监察的组织和人员安排
此次专项监察由省局二处负责组织,人员由省局人事处、执法监督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处级领导;大同、朔州、忻州、太原辖区相应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的监察员,相应属地市煤炭工业局或地方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监察人员分成三个组进行监察,每组由省局处级领导带队,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组长:李志鹏 成员:段展青,闫子仁,属地分局2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人。
第二组:组长:李建国成员:郭栓丑,张志斌,属地分局2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人。
第三组:组长:张大立成员:王小花,周兵,属地分局2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人。
四、 专项监察的内容
(一)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情况,执行《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54号)情况。
(二)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重新报批情况。
(三)批复安全设施设计时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及有效期,提供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瓦斯、水等开采技术条件查明情况。
(四)施工队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资质、单项工程同步质量认证情况。
(五)建设单位、施工队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管理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定》情况。
(六)投资人、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配置数量满足要求,人、证、岗相符情况。
(七)矿井是否存在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情况。
(八)矿井是否存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并批复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联合试运转情况,是不是存在超期现象,瓦斯涌出量预测、补充地质勘查情况。
(十)原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是否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五、 专项监察的方式
(一)分别听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关于辖区内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地方监管、国家监察情况。
(二)对
(三)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交流专项监察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建议。
(四)监察结束后,以文件形式向大同、朔州、忻州、太原市人民政府通报专项监察情况。
六、 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完成监察工作计划任务,要选派业务精湛、工作扎实的监察人员。
(二)要对矿井现生产系统和建设系统(区域)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出现以下情况时,撤消行政许可,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原生产系统与改扩建区域按设计贯通地点贯通前注销原矿
井安全许可证;
2.在原系统基础上进行环节改扩建的矿井在开工前注销原矿井安全许可证;
3.不利用原生产系统的改扩建矿井,在新系统建成验收后注销原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关闭旧系统;
4.原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矿及时做出现场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委托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复查,复查情况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建设项目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已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进行处罚,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与相关规定不符、施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或设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3条进行行政处罚,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5.现场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6.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7.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四)对所检查的矿井要同时填报文件附表(附表2),以便于统一汇总。
(五)省局机关处室参加本次活动的监察员要求于
联系人:张志斌 联系电话:0351-4095107
附件:1、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又进行改建扩建的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表
二○○八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