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项监察 >> 正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察的通知
2008年03月01日  作者:  内容来源: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及《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30号),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瓦斯治理、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为重点,搞好五个结合与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相结合、三项监察执法相结合、与煤矿安全许可相结合、与对地方人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相结合、与汲取煤矿事故教训相结合),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与指导,推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工作目标:通过煤矿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巩安库
副组长:杜建荣梁云祥徐占成祁建华王怀科
 员:王志杰谢万星黄文升 赵文才李新锁曹秀文冯卫星冯春英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执法监督处承担。组织协调全局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负责全局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的汇总、梳理、通报、公告、上报等。
根据具体业务工作职责范围,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领导组分设两个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组 长:谢万星
副组长:张  李新锁 冯春英
 员: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国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察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组:组 长:黄文升 
副组长:赵文才 冯卫星 曹秀文
 员: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乡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察的监督指导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工作小组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
三、隐患排查监察方式、方法与责任
㈠方式与责任
煤矿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按规定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察,对地方相关部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局对各分局(站)的监察指导情况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㈡监察的方法
1隐患排查治理与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相结合。抽查监察恢复生产矿井是否经过地方政府组织的节后复产验收并验收合格,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复产后降低标准组织生产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隐患排查治理与三项监察执法相结合。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工作方案的制订要以批复的三项监察执法计划为基础,月度三项监察执法计划的修改要以隐患排查治理的进展情况为依据,合理界定重点监察,使执法计划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紧紧盯住管理薄弱、基础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生产的矿井;要立足于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切实把三项监察执法工作做实做细。
3.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安全许可相结合。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二字〔200816号)的要求,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监察煤矿是否整改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整改消除的坚决不予申报发证。
4隐患排查治理与对地方人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相结合。定期检查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能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并制定了活动方案和监督措施,以及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与汲取煤矿事故教训相结合。要认真分析近年来辖区内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隐患排查治理和监察的重点内容
㈠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在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严禁使用非防爆三轮车在井下运输。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
—7—
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复产验收情况。春节放假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程序,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㈡隐患排查治理监察的重点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监察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事故多发地区,瓦斯灾害严重地区,管理薄弱地区,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源整合矿井。
五、重点时段的监察
两会期间、举办奥运会期间以及第四季度为三个重点时段。省局将在相应时段结合全年监察执法工作计划重点组织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2-4月)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按照《关于对节后复工得复产乡镇煤矿监察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晋煤监安二字[2008]80号)要求,督查主要内容有:
1.各分局(站)对省局工作会议的贯彻、节后对复工复产煤矿监察情况和全国两会前后要采取的工作措施。
2.地方政府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了煤矿复产验收方案并对煤矿节后验收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实施。
3.各辖区内节日检修放假矿井复产计划安排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整合煤矿是否进入规范的技改基建程序,是否存在边改造边生产的问题。
第二时段(5-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督查主要内容有:
1.煤矿企业是否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落实了应急预案,制定了防范引发事故的措施。
2.是否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是否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
第三时段(10-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1.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是否存在三超现象。
2.督查煤矿一通三防现场管理。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属地煤监分局(站)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要成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报省局(315
前)备案,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察、监管和指导。
㈡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逐步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跟踪治理、限期整改销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根据本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报告,建立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要认真分析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针对三个重点时段特点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汇总及监察情况报省局。
省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察情况,对全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进行登记、建档,及时掌握隐患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㈢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要强化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由于存在重大隐患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16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危及安全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证照;对拒绝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政府关闭,特别是对由于存在重大隐患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㈣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省局将适时开展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1.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是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是否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每季将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监分局(站)、当地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是否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2.各监察分局(站)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察情况, 是否对煤矿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是否实施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对未按时上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煤矿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是否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地方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㈤广泛宣传,群防群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大意义,增强各部门、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充分发挥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全面细致地排查事故隐患,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